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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中国
的企业破产法

中国的新破产法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破产法,如债务人符合该法
第二条规定之情形,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提出债务人企业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

一 适用程序
对于到期未清偿债务,有重整、和解和破产三种可选程序。

重整/和解申请

破产申请

失败

成功

债务人申请

债权人申请

人民法院审核破产申请

企业恢复正常运营

裁定破产

二 可提出申请的情形

三 管理人资格

申请可由债务人企业、其出资人或债权人提出。

法院将指定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的重整、和解或破产。法院将确定
管理人报酬和决定更换管理人(若适用)。

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则企业可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上述情形

管理人可以由下列机构担任:

下,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申请。



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律师事务所

企业或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在债权人提



会计师事务所

出破产申请后至企业被宣告破产前之期间,随时可向法院申请重



破产清算事务所,及

整。另一方面,企业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至企业被宣告破产



其他相关社会中介机构

前,随时可向法院申请和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



了解中国的企业破产法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四 管理人的义务和职责

债权人应划分为四类:

管理人应向法院和债权人委员会(若已成立)报告其职务执行情



担保债权人



职工及职工相关费用(如:保险)



税务机关,及



普通债权人

况,同时其职务执行受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企业破产
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九
十一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管
理人的义务和职责。

自按照草案规定清偿债务完毕时起,企业应按照草案之约定获免除

五 程序启动

所有债务。

重整
企业重整程序自法院受理重整申请之日开始。法院亦应指定管理

若草案未获债权人和/或法院批准,或发生《企业破产法》第七十

人,就此予以公告,并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法院可指定企业(在

九条所述之情况,或企业未能执行草案,则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

管理人的监督之下)或管理人继续经营企业业务。

序并宣告企业破产。

和解
重整计划草案(“草案”)应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给
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法院可酌情裁定将草案提交时间延期三个月。

企业和解程序自法院受理和解申请之日开始。法院亦应指定管理

若草案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则法院可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

人,就此予以公告,并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

告企业破产。
法院应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法院应在收到草案后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草案进行表决。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

出席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同意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
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各表决组会议
不通过

出席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同意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
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再度表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

不通过

认可
通过

不通过
管理人监督和解协议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

和解协议在债权人会议上获得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后,和解协议
批准

不批准

对企业和所有普通债权人(包括表决反对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均有
约束力。

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

宣告企业破产

自按照和解协议规定清偿债务完毕时起,企业应按照和解协议之约
定获免除所有债务。
若和解协议未获债权人和/或法院认可,则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程
序并宣告企业破产。

了解中国的企业破产法

2

破产

六 债权申报和裁定

企业破产程序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开始。法院亦应指定管理

在上述所有程序之下,法院均会在正式通知或公告中规定债权申报

人,在二十五日之内就此予以公告,并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

的方式和期限。债权申报的期限,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
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所有提交的债
权申报均由管理人审查,认可的债权申报于债权人会议前登记造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或不受理申请

受理

册。法院应对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的债权金额予以裁定确认。

不受理

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参加任何分配,直至其申报债权、通过审
查并获得确认为止。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
债权人向管理人
申报债权
将裁定通知申请
人和债务人(若
适用)

人民法院发布公
告,并单独通知
所有已知债权人

管理人登记、审查
并编制债权表

法院召集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

将裁定通知申
请人(债务人
/债权人)

七 债权人会议
申请人可反对
裁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法院将指定一名债权人担任会议主
席。债权人会议可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但委员会成员需经法院
认可。

提交所要求的
文件
向上一级法院
提起上诉

随后的债权人会议可由下述主体提议召开:


法院



管理人或债权人委员会,或



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当管理人将企业所有财产进行了变现并分配了所得,或企业无财产
可供变现或分配之时,管理人应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八 财产变价和费用清偿

法院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企业财产应进行评估,并通过拍卖方式出售,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

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随后应向企业原登记机关提交

议者除外。在扣除下列费用后,破产财产应按照下列第九节中规定

注销登记申请。办理完上述事宜之后,管理人所有的义务和职责即

的顺序清偿:

应终止。

债权人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前的任何时候申报其债权,但此前

3

以及


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了解中国的企业破产法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发生的破产费用(如:管理人报酬),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共益债务

九 分配和债权顺序

与之相反,在重整期间,有担保债权人应暂停行使其对抵押财产享

在支付了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的剩余企业财产,应依照下

有的权利。但若抵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

列优先顺序进行清偿,即:

危害有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则该有担保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
使其权利。

优先清偿项目
建筑承包商(即:优先债权人)对于抵押财产中的建筑物/建造物
• 职工

均有优先于有担保债权人和任何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

企业的出资人

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应支
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此等项目将排在担保债权人之后受偿。

在重整期间,不得向企业的出资人分配投资收益。企业的董事、管
理层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企业股

•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

权,但经法院同意的除外。企业的出资人可列席讨论草案的债权人
会议。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

企业所欠税款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项进行表决。

普通清偿项目

破产时,只有在对所有债权人进行足额清偿之后的剩余财产,才可
分配给出资人。

• 无担保/普通债权人
除上述债权人之外的所有债权人,包括其部分债权被定为非优
先债权的优先债权人,均应被视为无担保债权人。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十 利益关联方
有担保债权人和优先债权人
破产时,对企业某一特定财产享有法定抵押权(“抵押财产”)的有
担保债权人,有权行使其抵押协议安排下的权利得到清偿。若该有
担保债权人不能从出售该抵押财产的所得中获得足额清偿,则其未
受偿部分应被视为无担保债权,与其他无担保/普通债权人处于同
一清偿顺序。
和解时,有担保债权人可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行使其对抵押财产
的权利。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了解中国的企业破产法

4

安永在中国的重组服务

正式破产/清算和重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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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咨询 – 我们可建立合适的融资平台,满足企业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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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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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了解中国的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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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财务交易咨询服务团队采用一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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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管理其对于企业财税结构所造成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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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财务交易咨询服务团队的统筹协调之
下,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可以共同为我们
的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

估值与业务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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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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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认股权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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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性融资

• 估值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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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交易支持

交易税务咨询

交易整合

• 买方尽职调查

• 买方和卖方尽职调查

• 识别整合过程中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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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方尽职调查/咨询

• 制定节税的收购或处
置架构或公司重组计


• 准备初步协同效应分


• 审阅财务模型和法律
文件中的税务假设

• 就最初的整合计划的
流程提供建议

• 谈判过程中的协助

• 交割前和交割后的咨


• 商业尽职调查
• 交易支持
• 股权交易协议谈判/草
拟过程中提供协助
• 剥离尽职调查
• 交割后协助
• 债权/股权发行支持

重组
• 危机企业财务咨询

• 法律实体合理化
•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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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资产处置或债务
重组的税务影响的咨
询服务

主导咨询服务

营运资本服务
• 营运资本状况与绩效
评估

• 债权人咨询
• 正式破产/清算服务

• 支持理想架构的适当
实施和披露

• 效益和机遇分析和识

• 营运资金改善和实施
计划
• 项目管理和监控
• 度量指标和现金流预


• 收购、业务剥 • 公私合营咨询
离及合并的架
构规划、估
• 业务建模和筹

值、谈判和交

• 融资和谈判
• 买方咨询
• 资产价值最优

• 卖方咨询
• 融资建议
• 公允意见和独
立建议

• 基础设施投资
评估

• 房地产尽职调
查和估值
• 有关下述方面
的主导咨询服
务,包括:房
地产交易、为
收购房地产或
房地产再融资
而进行的股权
和债务安排
• 战略性咨询服

• 项目管理咨询
服务

欲了解安永重组服务的更多信息,请联系:
大中华区
• 香港
Stephen Liu 廖耀強
电话:+852 2846 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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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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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 10 5815 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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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 21 2228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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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
Jenny Chen 陈靖玲
电话:+886 2 2720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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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中国的企业破产法

马来西亚
Stephen Duar
电话:+60 3 7495 7878
电子邮件:stephen.duar@my.ey.com
菲律宾
John Ryan
电话:+632 894 8179
电子邮件:john.m.ryan@ph.ey.com
新加坡
Seshadri Rajagopalan
电话:+65 6309 6892
电子邮件:
rajagopalan.seshadri@sg.ey.com
韩国
Nam Man Kim
电话:+822 3770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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