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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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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剧烈变革,大众和决策者中出现了越来越多要求在政治体制方面进行改革的呼声。中国的政治改革历来是受人关注的,我们除了需要注重政治价值的重新构建之外,各种运行机制也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司法改革也是如此,而在中国的司法改革中,出现了独立化和民主化的两个诉求,本文以近年出现的一些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讨论在司法改革中民主化与独立化孰轻孰重的权衡,以及影响司法民主和独立的因素。

关键词:司法改革 司法独立 司法民主 陪审员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句著名的法谚说明了司法在国家权力结构和文明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对于司法这一词,中国的宪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从而也造成了对司法机构职能定位的模糊性。不过,根据各国的定义和实践,我们可以得知司法机构职能的范围:司法机构应归类于政府机构,它的工作是维护法律、确保法律被正确执行、解决争议。基于这样的职能,再结合当前中国的政治现实,我们不难理解到司法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尤其是在最近的几十年中,经济改革的成果令中国人倍感振奋,整体的国民经济成果显著。然后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与缓慢,使得经济成果并没有得到公平的分配,体制性的压力和阶级差异使得决策者和社会大众中都出现了要求加快政治改革的呼声,在对政府机制、代议民主等方面进行探索式前进的时候,司法改革也是保证社会公平秩序的重要部分,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高度政治化的国家,很多法律问题最终都被政治化,由此削减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体系的权威,“司法改革涉及到政治体制的改革,它不能简单地由公检法,或者法院一家来牵头,否则,即使有非常大的计划,它也无法解决自身的局限性” 。于是在对于司法改革的探讨过程中,有两个改革诉求十分突出,即司法民主和司法独立,同时,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司法民主化是当务之急,而另一种则相信司法独立才是中国当前整个司法改革的关键。我认为,在当前的政治现实下,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政治改革起步相对迟缓的多元社会,司法民主化是推动司法独立的一条途径,而司法独立才是保障社会正义的基石,也是司法改革最终需要达到的目标,因此,司法改革必须要以司法独立为主线,司法民主当然也是需要同时推进的措施之一。 如何将民主引入司法改革
首先我们来看看司法民主化的定义。在今年三月份召开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工作报告中说了一句话,“完善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机制,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加强民意沟通,做到透明公开、阳光司法”。 报告中还说,“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社会民意尤其是网络民意对中国司法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在胡斌飙车案、许霆案、习水“嫖宿幼女案”等案件中,网络民意对司法裁判产生了巨大影响,而邓玉娇案、周老虎案等案件更显示出民意对司法的监督作用。这些典型案件无不是在网络民意的巨大推动下,抽丝剥茧、显出事实真相。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在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暂且不去讨论这些案件的审判是否在法理上合理,是否严格遵循了司法公正和独立,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两个信息。一个是司法改革需要加强民意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另一个则肯定了陪审员的重要作用。这便是高层普遍对与司法民主的一种定义,而这种定义是值得去思考的。 司法需要民主因素,这是确凿无疑的。司法价值的中立是一种理想导向而非现实,只要我们承认司法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选择,就无法避免做出选择的人会受到其价值观念以至利害关系的影响的情况。尽管法律解释学试图用各种学说来克服解释者的随意性,但在具体的法律解释过程中,使用何种解释理论,选择什么法律方法,总是由解释着来进行抉择的,这就必然出现个人经验价值和利害关系影响这一选择过程的情况。那种绝对中立和客观的司法过程正如对于完美永动机的追求一样,永远只能是一种理想化的目标。既然司法的过程无法回避价值选择,那么与法律解释同样重要的是法庭组织,在中国特殊的人格化权力结构和政治机制中,如果没有大众的关注和制约,职业法官自身官僚化以及与其利益相关的官僚体制的形成,将是一个定局。当大众和官方发生矛盾时,法官时常被迫或自觉地站在官方的而不是社会大众的立场上,如此一来,司法反倒成了国家权力的一种工具,并带着法律上的合法性,后果不堪设想。 既然司法需要民主,那么如何将民主因素审慎地引入司法改革之中却是一个难题,在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多元化社会中,权力缺乏制约,而各种引入民意的机制尚不健全,民意要能对司法机关决策和执行起到积极而非消极的作用,需要规范好吸收和践行民意的途径和机制。公众监督司法活动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人反对公众监督司法活动,认为司法专业性是排除司法民主性的。但是我认为,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依宪法的规定和公民契约理论就必须接受公民的监督。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过程实施监督,便是行使宪法赋予的人民主权的表现,同时也是提高法官素质和促进司法公平的重要手段。而在中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合议庭内部的审判判断,公众的监督就无从谈起,因为我们无法得知法官所进行的讨论过程,其间是否出现了违背公平的判断,是否出现了被上级或党委影响的情况。西方国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套非常健全和稳定的机制,那就是通过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部分作出判断,从而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这样做既可以约束和分散法官的审判权,避免了重大误判或个人价值对中立结果的影响,同时又可以体现公众意愿。因为正义是不能寄托在少数几个法官身上的,尤其是当前法制与监督都不健全的社会现实之下。 我们可以通过“周澄案”这个案例看到到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巨大阻碍,即审判的不公开与缺乏监督造成了对无辜者的迫害。一个法院院长,到了绝症将逝之时,将法院的审判绝密资料交给了被判了五年刑的被告周澄,周澄被判刑时,所有办案法官、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都认为他是无罪的。二审的合议庭法官也同样这样认为。但他却被判刑了,关了五年,而且现在也不可能平反。因为他的冤案是以非法方式被揭露的:这位院长如果不死,可能被起诉判刑,因为按现在法院的保密制度,他泄露了绝密级的国家机密。这也是该案只有到院长将死才能曝光的原因。在这份资料中,我们看到了整个合议庭的审判过程,周澄案的审判长首先做了汇报:上次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被告人周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又系相关部门关注的案子,上级法院意见判起刑线5年。法院院长范玉林发言:就判5年。副院长沙兆林说:判5 年。同意上级法院的意见。其他委员一致同意。于是决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立即上诉了。二审合议庭评议。二审审判长张笑威说:从法理上讲,本案我认为被告人周澄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的一审却定了罪。考虑到本案(被相关部门)多方关注与过问,我同意原审的定罪量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代理审判员马仁凯说:我认为本案从法理上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考虑到上面的意见要求,本案是交办的案件,并且提出了主要意见,故同意主审人的意见。另一名代理审判员陈长生也考虑到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于是合议庭一致意见:从法理上讲本案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周澄有罪,但考虑到本案是领导过问并关注的案件,而且领导也有具体要求,因此特作出如下意见,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中所体现的对公民权利的践踏已经超出了我的想象,在这些法官手上,一个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不过像是随意玩弄的摆设,究其根本原因,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缺乏监督,另一点则是司法没有独立,独立的问题稍后再谈,先来谈监督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必须要引入民主因素的原因。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中国法院的合议庭是不对外开放的,而讨论的过程也被视为国家机密,只规定“少数意见”可以对外公开,敢问少数怎么定义,那么监督又从何而来?两会上高院报告中尽管一再强调网络民意是如何地促进了审判活动的进行,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网络民意不过是催生了一场引人瞩目的审判,但却没有改变在我们无法了解合议庭中所进行的讨论的现实。 司法民主的第一选择—人民陪审员制度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将民意审慎的引入司法改革中又不影响司法对于价值中立的追求,从而破除司法出现的神秘主义呢?人民陪审员制度就自然是一个优先的选择,而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漏洞重重,执行不力而且法律规定中随意性很强,造成了陪审员要么没有,有了也是摆设的局面。“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是进行事实认定,有普通公民判断,因此具有公信力。而中国初审法院由于事实认定仍是法官,公信力并不强” 。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存在着几个严重的问题。第一是缺乏宪法上的依据,现行修改后的法律也只是做出了随意性而并非强制性的规定。在这之前,我国1954年宪法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系列文件,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基本形成。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从1979年开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有所下降,人民陪审员制度从1982年宪法中消失了,1983年新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删除了关于陪审的规定。1983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原规定第一审应实行陪审制度,改为较为灵活的选择性规定,即“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刑事诉讼法》作了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完全相同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中却都没有规定陪审制度,我国法律对陪审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定义没有统一起来,导致审判实践中是否使用陪审团的随意性很大,陪审员制度成为鸡肋。
第二个问题是缺乏严格的陪审考核、录用程序及任职标准,资格条件和产生方式十分混乱。由此产生了很多缺乏基本的法律基本知识的陪审员,他们并不具备监督专业法官的能力和水平,也不能真正参与审判工作。尤其在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屡见不鲜,合议庭最终成了审判员独自的决断。同时,也由于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面对案件事实,难以从法理上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做出独立的评析,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
第三个问题就是缺乏培训和保障机制。首先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和待遇都比较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9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义务化,大大降低了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积极性。同时在陪审员的人身财产等任职保障方面,尚无具体的规定和可操作性的程序,以至于在不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受到严重的干涉,当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侵犯时,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最重要的是,与陪审员制度相配套的一系列机制都未建立健全,例如经费问题,各级法院若要选择陪审团进行审判活动,经费是由法院自己出,并没有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专项的财政支持,由于地方财政的种种弊端和法院自身的经济情况,很多法院对于采取陪审团的方式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基于对以上问题的思考,我认为要对当前的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以期待其逐渐发挥应有的作用以致最终促成一个完整良性的民意引入机制,必须从立法上入手。首先一点便是在宪法中规定陪审员的地位以及执行规定,并在培训、选择、权利保障和财政支持等方面做出明确的可执行的规定,这将一个多方角力的过程,并不会很容易,可能要经历漫长的一个过程,但是这对于加强我们对司法机构的适当监督、促进我国司法改革进程具有不可否定的效果。这同时也是实现司法民主的最良性最稳定的手段,还能在很大的程度上加速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从而全面改善中国司法现状,甚至对整个政治改革起到关键性的推动作用。
但是无疑的是我们不能采取激进不计后果的全方位民主。历史和现实都清楚地告诉我们这一点,文革时期的砸烂公检法和全民审判,以及各种不同基调的民意代言人对于正常司法活动的影响是巨大、具有毁灭性打击的。这也引入到了下一个话题,即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面临的重重阻碍
“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西方宪法、宪政和宪治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元素”。 在中国讨论司法改革的时候,司法独立的含义是最具争议,也是最容易出现歧义的。“其一,就国家政治体制而言,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从行政权、立法权中分离出来,在国家权利结构中居于不依赖也不受行政权、立法权干预的独立地位;其二,就司法权的运行而言,司法独立又是指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的强制力与社会权力的影响力之外,不因其干涉而改变其依法作出的判断;其三,就法官的地位而言,法官严守中立;其四就法院系统自身体制而言,各法院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其五,就权力的主体而言,审判权、检察权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权力,只能由法院和检察院独享,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其六,就权力相互制约而言,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美国,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视为司法独立的标志,认为这是制衡立法权的重要机制,没有司法审查,就不能有真正的司法独立” 。我们的司法制度不同于三权分立下的司法制度,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司法机关依照法律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人民法院应当而且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制约。为了防止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审判机关之上的审判机关,我国颁布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制约审判机关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在中国司法独立应该不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司法独立也不是司法机关不接受行政机关提供的财政经费,司法独立更不是指司法机关不接受公民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假如把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下的司法独立作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那么,就是将司法中的问题转化为政治性问题,从而需要在宪法的层次上来进行探讨。进行这样的探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如果要实现西方政治价值观这样的“司法独立”,需要修改中国的宪法。在宪法没有修改之前,我们无法通过违反宪法的方式来实现司法独立,“关键是要对司法独立的内在价值进行成功移植” 。 中国要在宪法框架内实现司法独立,面临两个很大的阻碍,一方面是中国特殊的政治权力体制下权利和利益的纠缠不清一直侵蚀着司法,这可以引申为权力机制内部的因素,“我们的人民法院还只能部分扮演行政机关的角色,实际上是一个配合各级政府处理解决纠纷的行政化机关,所以我们的法院在现行的体制上就必然具有行政化的色彩。下级法院在一些敏感的事件上必须请示上级法院,需要等待上级法院的指示,如同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一样,于是就有了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求的“请示”制度。法院的这种行政化体制可以说与原有的政治体制本质上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在转型的过程中也必然发生走向法治和维系人治之间的矛盾紧张,越是接近法治,脱离人治,这样的紧张就越加突出” 。二来则是民意和媒体对于司法独立的影响。
首先是内部因素,这也是司法改革应当首先入手的地方,即司法体制的弊端。我国的司法高度行政化,对司法的管理采取的是和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同样的模式,使得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难于生存和落实。第一是经费问题,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拨款,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地方财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划拨经费,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影响,甚至不能展开正常的业务,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就是如此。尽管如此,有的地区的党委、政府依然将法院作为创收单位而向法院下达预算外资金指标。没有拨款,诉讼费、法院经费都无法得到解决,于是法院开始过分的依赖地方财、权,使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得以产生。这样一来,司法独立便成为一个不争的现实。在很多县级法院,地方经济缺乏后劲,政府无法创收,甚至连法官工资都无法按时发放,更不要提司法建设,甚至是司法独立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了。第二点便是司法权被行政化使用,司法系统缺乏独立的人事权,使法官职业化水平低,素质普遍不高。尽管在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中,法官职业准入标准一再提升,但是法院并没有实质上独立的人事权,一些地方政府或党委强行向法院分配人员。“法院人事和财政不独立,受制于地方财政和组织人事部门,是长期困扰法院系统的两大问题” 。这些通过各种渠道分配进入司法系统的人员,由于产生于中国这样一个人情世故纽带遍布的人格化政治机制中,必然不能在涉及与提拔他的机关或人员利益的案件时做到公正,司法独立又如何能够被这样的缺乏基本法律意识的人群来实现呢。第三点就是现行合议庭制度的设置有着很大的弊端,一方面是其不公开性造成无法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的情况,必然产生了审判不公的结果,这在上文的周澄案中尤为明显。另一方面,《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第11条又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这个东西说是社会主义的特色产物,但实质上是对司法的一种严重干涉和控制,由于合议制事实上以庭长、院长以及审判委员会为核心,法律文书要通过层层审批,由此合议庭作用不能得到很好地发挥,合议制就变成独审制,案件承办人员只能对事实负责,案件的定罪量刑,审判人要听命于庭长,主管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出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例如涉及相关的政府部门或者领导时,往往有政法委出面来干涉审判,由此导致办案法官不能独立,公正地做出裁判,从而导致一些案件审判不公,因而事实上法院通过地方人大而受政府和党委领导。第四点则是法官的工资收入低,因此在面对腐败诱惑时难以克制。中国一直期待出现人格上完美的政治官员,却忽视了反贪反腐制度的建设问题,中外政治实践都告诉我们,人性的弱点是难以克服的,只有制度才能趋近完美从而遏制人性中的恶,尤其是中国近年来的物质主义和权力崇拜盛行,法官也同样面临着各种诱惑,生存的压力也许迫使他们成为了阻碍司法独立公正的一枚绊脚石。 要解决以上的问题,当然是从内部机制的改革入手,不仅仅牵涉到司法体制的结构重组和制度重新安排,还涉及到中国政府、党委、人大和司法部门的关系的重新定义。一是要从财政上入手,将法院的经费独立出来专项划拨,不经由地方财政系统,直接从法院内部逐级划拨,保证法官的待遇,减少腐败的可能性。人事方面,改革进入法院任职的渠道,例如采用硬性的考核标准,或者设置独立的审核机构,避免与其他政府部门关联大的人员充斥司法部门。“在宪法中应明确规定司法独立原则,并在司法权的配置上确保司法机构在人事、财政和司法活动上的真正独立性” 。 下面来看外部因素,也就是民意和媒体对于司法独立的恶性影响。“我们的司法还没有完全的独立、权力一直在有形无形的侵蚀着司法、在中国,权力与权利的博弈,遭遇非难的永远是权利,人们长期的情绪积压,会借特定事件予以宣泄,面对巨大的民众情绪浪潮的冲击,司法恐难立住阵脚,那么,从侦查到公诉再到审判,是选择绝对地服从法律,还是顺应民众诉向?抑或是两者兼顾?顺应民众诉向与两者兼顾是否是对法律精神与司法独立的玷污?” 这从近几年来的几个案例中体现的十分明显,说明在中国这样一个法制不健全以及公民表达渠道不规范的社会存在着很多阻碍司法独立确又符合大众道德评价的因素,这是基于中国的传统,即法律的基础是道德和情理,并且往往容易在社会上造成一种冲动愤怒的泄愤情绪,从而偏离了法律要求事实和真相的技术化诉求。 第一个案例是邓玉娇案,邓玉娇在法理上来说是杀人犯,虽然可以定性为防卫过当,但无论如何都是杀人犯,最终被认定为无罪,这是否符合法律的推定在大众眼中变得无关紧要了,因为大众都是偏向弱者的,邓玉娇并未被大众和媒体所唾弃,反而是被塑造成为一个英雄,一个为了抵抗强权者的暴力而誓死抗争的烈女,而在另一个方面,作为被害者的官员却没有得到社会大众的丝毫同情,甚至还在死后被人们唾骂,而这主要是因为他是一个官吏。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这个结果一出,满天下皆大欢喜,但是也有人做出了深思,在这种全民狂欢的时候,有人真正审视过整个审判过程吗?而邓玉娇是否真的一点刑事责任都免于承担呢?也许这个案例还不足以证实舆论和大众对于司法活动的过分干预。那么下面的这个案例就是一个最好的佐证。 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谭卓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被胡斌所驾驶的改装三菱跑车撞飞,后送医后不治。有目击者声称,谭卓被撞出大约5米高后再重重摔在20米以外的地方,可能当场死亡。同日,肇事者胡斌被刑事拘留。杭州交警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及“当时车速70码由此引发舆论不满。7月20日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民众难以接受许多人都认为该判决罪名不当、量刑太轻,应当对被告人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较重的刑罚。民众和媒体舆论都偏向受害者一边,同时在被告身上贴上了一个刺眼的标签,“富二代”,于是乎,整个社会舆论讨论的不再是一个交通伤害事故,转而成为了一个富二代胡作非为从而致普通百姓死亡的恶性事件。对于审判结果,从法律和程序上来看,对于胡斌的最后宣判都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法院可以因为民众和舆论的呼声而影响了自己的审判活动过程,这期间对于法官中立审判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只是这种影响在一种全民的呼声中被潜移默化的执行着。在这个案例中,情和理的冲突表现得尤为突出,民众对判决结果不满,一方面折射出他们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而这种怀疑在很大程度上源自司法独立的缺失,但这种不满又同样影响了司法独立的实现。而在另一层面,这折射出中国社会的阶层分化日益严重,邓玉娇案中式官员与百姓的分化,飙车案是富人和普通人的分化,总结起来就是强势与弱势的争执中,大众和舆论一边倒的偏向弱势,而且忽视了对于这种争执的解决方式是否符合程序上的正义,过分关注情义之中对于所谓结果性实质性正义。这必然导致整个社会司法机制的恶性循环,并持续影响一个法官对于此类案件的裁量,将司法独立事实上是独立于法,而受制于情。

司法独立才是最重要的 综上来看,在当前中国,司法独立才是当务之急,因为民意在缺乏规范性制度和良性秩序的条件下无法合理的对司法进行监督,过分的将民主引入专业化的司法活动中将会导致司法制度建设的瘫痪,造成司法公正不能真正实现。只有在完善了司法保障、重新定义司法和行政的关系之后,才会随着公民意识在全社会的养成这一进程从而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而司法一旦独立,法律和国家的公信力将会建立起来,这对于处理日益分化的社会中的各种矛盾,以及对整个政治改革产生温和良性的影响,具有着长远和基础的影响。

引用来源与参考文献

【1】 《律师文摘/2006第五辑》,孙国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2】 《清华法学/第七辑》,许章润,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3】 《和谐宪政: 美好社会的宪法理念与制度》,陈云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4】 《刑事诉讼理念与程序完善研究》,申君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5】 《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王潇,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6】 《司法改革论评(第九辑)》,张卫平,齐树洁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
【7】 《现代法治的出路》,高鸿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8】 《论民众性诉讼情绪与司法独立——从邓玉娇案说起》,李遥
【9】 《回顾与展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研究》,丕祥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10】 《司法改革三十年:我所经历的人民法院改革》,周道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11】 《刑事司法民主论》,胡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12】 《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熊先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13】 《司法改革思辨》,李国花,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14】 《司法改革与司法实务探究》,周道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15】 《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齐树洁著,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16】 《司法改革及相关热点探索》,陈灿平,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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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电子信箱:hwcbs@263.net 电 话:总编室 010-58336255 发行部 010-58815874 经 销:新华书店 开本印刷:北京中印联印务有限公司 680mm × 1020mm 2008 年 8 月第 1 版 定 1/16 开本 2008 年 8 月第 1 次印刷 价:29.80 元 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抄袭本书部分或全部内容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本书若有质量问题,请与发行部联系调换 20.75 印张 318 千字 再版前言 《李宗吾与厚黑学》一书自 1997 年出版以来,承蒙广大读者的厚爱, 一直畅销不衰。其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 一是该书内容丰富,全面地反映了厚黑学的全貌。 自从李宗吾先生的“厚黑学”问世以来,由于其影响巨大,各种版 本的图书充斥坊间, 可谓汗牛充栋。 但绝大部分版本的内容大同小异, 都 是以“厚黑经”为主,而对于李宗吾先生是怎样发明了“厚黑学” ,又怎 样运用这一原理去分析中国的历史、 哲学以及当时的社会现实问题, 都付 再 诸阙如。 《李宗吾与厚黑学》 而 一书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之处, 我们查阅 版 了大量三四十年代的报刊,重新发掘历史资料,收录了李宗吾先生有关 前 “厚黑学”的全部精彩文章,使人们不但可以了解“厚黑学”的精髓,还 言 可以欣赏李宗吾先生运用他的学说而发挥出来的有关社会、 政治问题的深 刻、精辟的论述。其生花妙笔,往往出人意料、惊世骇俗、振聋发聩,令 人拍案叫绝。他对中国古代思想流派和中国文化、西方文化的分析和批 判, 对达尔文的进化论、 克鲁泡特金的无政府主义的大胆怀疑和驳斥都别 开生面,在今天看来仍然有其价值。 二是该书通俗易懂。 李宗吾先生的厚黑学写于 20 世纪的三四十年代, 有些文章使用的是 文言文, 今人不易读懂。 我们在不失原义的前提下, 将一部分文言文译成 现代文,读起来更加流畅明白。书后还附上著名作家柏杨、林语堂关于 “厚黑学” 的评论和介绍文字, 可以使读者更加深入全面地理解这一在海 内外影响深远的学说。 此次修订, 我们主要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所有文字重新校订, 力求完整准确;二是加入了著名历史学家南怀瑾先生回忆青年时代在四川 与李宗吾交往的文章。 这是一份十分珍贵的资料, 南怀瑾先生的生动回忆 使我们看到一个生活中很有个性的李宗吾。 刘 泗 2003 年 8 月 20 日 厚 黑 学 全 集 编者的话 李宗吾先生 1912 年发明“厚黑学” ,到今天已经整整 85 年了。 “厚 黑学”三字早已从李先生的老家四川盆地的自流井传遍了全中国,可说 是妇孺皆知,家喻户晓。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 《厚黑学》重焕光彩,魅 力不衰, 又成为中国(包括港、 台)乃至新加坡、 澳、 日本、 韩国的畅销书。 世人还根据李先生的“厚黑原理”演绎出种种“厚黑学” ,有的也不免有 牵强附会之作, 但皆奉李氏所说为源。 这样说来, 李宗吾先生也可谓 “弟 子”遍天下,无愧于生前自封的“厚黑教主”的名号了。 《厚黑学》自 20 世纪 40 年代刊印以来,风行一时,洛阳纸贵,但也 编 造成众多版本,鱼龙混杂,重复、错漏之处太多,往往使人误入门径,不 者 得要领。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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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方式, 出题思路与ETS的并不一致(有时候甚至大相径庭):用这样的材料训练,实在是 事倍功半。 于是,我们实在应该去找找由ETS出的iBT文章来做:(我们能够找到的|由ETS编纂的标准iBT文章有) 1. OG[1]之中的13篇文章[2];(其中3篇为第三版OG之中的文章) 2. 13次(套)TPO[3]之中的3*13=39篇文章[4]; 3. 早期[5]报名之时ETS赠送的3篇在线测试题 4. ETS官方给出的模考软件之中抽出的1篇文章; 于是这个文档在我的一时兴起之下,出现了: OG拿在手上,可以一个个字的敲成电子版;TPO的所有考试都是在自己的计算机进行,于是可以一边花钱参加考试,一边截图与录像---再利用截下来的图片,逐个的敲下来;早期的ETS赠送的3篇在线测试题,我也恰好有电子版本;官方的模考软件稍微用点功夫,就能将文章提取并复制出来。虽然工作有些繁杂,但总算完成了所有文章的敲打工作。再花了些时间,把这53篇文章都做了答案,附在文章的后面。(由于TPO之中有3篇文章与OG中完全重复,于是减去3篇,只剩下53篇。)同时我还更正了OG上几个明显的错误(详见文后附录)当然,我还做出了方便大家理解文章的参考译文,附在文章的后面。 在这53篇由ETS出的文章没有做完之前,我们实在不应该花时间在任何其他的题目之上。我有时候甚至会对着我的弟兄们高呼:“没有把这53篇做3遍,你好意思上考场么?你好意思花钱在任何一本垃圾书上面么?[6]” 另外,如果你正在准备iBT-SAT-GRE的作文部分或者写留学文书,也应该仔细的琢磨一下这些文章:经过ETS打磨的文章,无一不是精妙绝伦,极具模仿价值。常常有同学拜托我帮她(他)写PS,也说起自己的句子怎么看都像是小学生写的(尽管用上了GRE里面的单词),于是会随口问我“勇哥,您的写作能力是怎么训练出来的。”我说,“看呗,看呗:托福文章看多了,写作能力自然就提高了。” “这ETS的这些文章真的那么好?”。每当听到这个问题,我都会装做赵本山的样子来一句“谁用谁知道~~” 文勇 欢迎进行未删节的转载|且不必告诉我你转载到哪里去|都是一个战壕里面的弟兄啊… 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本文档中的TPO1-TPO9,以及在线测试题和官方模考题目的解析已经在市面上可以买到了!(好吧,我承认以下显然是广告部分): 这本《托福真题详解-阅读分卷-第一册》是给弟兄们现在市面上可以获得的TPO1-TPO9阅读部分的文章解析,题目解析,中文翻译和每篇文章的必备词汇:文章解析是为了让大家养成从整体抓文章结构的感觉,题目解析是为了使大家能够在做完题之后知道正确选项为什么对,错误选项为什么错——并且因此来培养良好的做题思路,中文翻译是为了帮助大家扫除那些自以为理解对但实际理解有误的句子,在每篇文章后面配上必备词汇无非是为了节省大家的一些查单词而已。 另外,这本书还包含了一张CD(我想你可能第一次听说阅读书籍里面包含MP3光盘的)——走在路上的时候,不妨“听一听”阅读文章—不但熟悉词句,甚至还能练练听力呢:)——尽管托福被划分成为了听说读写四个方面,但我想不会有人拒绝在熟悉阅读文本的同时,提高听力。 [pic]当当网的链接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809337&ref=search-0-A 大家有什么建议和想法可以在网上进行评论,我会加以改进的~:) ...

Words: 138860 - Pages: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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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TXT电子书下载,请访问雨枫轩:http://txt.rain8.com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电子书本着交流学习的目的 均由网友提供并更新, 仅供读者研究学习,不得用作商业用途, 强烈建议广大读者购买正版图书! 电子书版权为原出版社和作者所有, 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通过Email或电话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前言 散文是文学殿堂中⼀一种影响广泛、备受广大读者青睐的文体。古今中外的文学大师们,以 其洞幽入微的观察力、超脱尘世的秉性、细腻激扬的情愫,凭藉生花的妙笔,写下了无数文 采斐然、脍炙人口的散文名篇。这些经历了时间考验的散文佳作,不仅丰富了世界文学宝 库,而且还感染和影响了成千上万的人们,扣击着⼀一代又⼀一代人的心灵,给人们以精神上的 享受和艺术上的熏陶。 在充满竞争和诱惑的现代社会,不断汲取知识的营养,提高自身的素质,已成为大多数人 的共识。散文作为文学殿堂中⼀一种举足轻重、影响广泛的文体,是人们不可或缺的精神食粮 之⼀一。正如“读⼀一部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在谈话”⼀一样,读⼀一篇优美的散文,就是和⼀一 颗至纯至美的心灵在晤谈。因为优秀的散文,是文学大师们至情至性的杰作,它们或讴歌自 然,或解析社会;或赞颂真善美,或鞭挞假恶丑,其优美文辞的背后,总是蕴蓄或阐释着深 刻的自然或社会哲理,给人以思想上的启迪和行为上的观照。⼀一个人在其⼀一生中,阅读若干 篇文辞优美、思想深邃的散文,不仅可以开阔自己的视野,拓宽自己的知识面,还可以净化 自己的思想,荡涤自己的心灵,从而摆脱尘世观念的侵染,使自己的思想进入⼀一个高尚博大 的境界,以此静观社会,审视人生,检视自己的言语和行为,使自己的人生臻于完美。 然而人生匆匆,⼀一个人要想在短暂的⼀一生中,穷经皓首式地遍阅文学大师们的所有散文佳 作,既不现实,也不经济。为了让广大读者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有效地了解中外散文的创 作成就,获得最佳的阅读效果,我社组织有关人员,以严谨的态度、发展的观点,经过反复 的讨论、细致的斟酌,从浩如烟海的散文卷帙中遴选出60篇被公认为⼀一流的上乘之作,辑录 成《人⼀一生要读的60篇散文》⼀一书。所选的散文,在地域上中外并蓄,时间上侧重现代。它 们均出自文学大家之手,中国如鲁迅、朱自清、冰心,外国如蒙田、纪伯伦、泰戈尔等。这 些散文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中外散文的发展脉络和杰出成就,它们形式多样,风格各异,在思 想性和艺术性方面都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值得⼀一提的是,在编排方式上,我们以崭新的思路,精心设计出⼀一本图文并茂,熔文学 性、美学性、鉴赏性、典藏性于⼀一炉的彩图版散文读本,突破了图书市场上同类图书纯文字 型的单调平板的窠臼。在体例上,设计出作者简介、名篇原文、美文鉴赏三大板块。“作者 简介”以简练的文字对作者的生平、求学经历、文学成就和影响等作了扼要的介绍,使读者 对作家有⼀一个清晰概括的了解。“名篇原文”为作家的原创散文,带给读者以原汁原味的美文 享受,同时我们还富有创意地为每篇文章配置了契合文意、形象精美的图片,以文带图,以 图衬文,图文相映,帮助读者从美学、现实、立体的角度去品味原文的主旨、情境、意蕴, 在给读者以视觉上的愉悦享受的同时,也给读者带来了丰富的想象空间。“美文赏析”以凝练 的文字,对原文的写作背景、语言特色、创作技巧、思想哲理等进行精当到位的解析,使读 者从深层次上去咀嚼原文,以达到曲终韵留、余味缭绕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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